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24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關於雇主使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 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C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 D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名勞工是因為『個人自願同意』拿假換錢,對比因為『突發天災被強制』召回工作,法律對於這兩種情況下的「休息權補償」,哪一種情況應該給予更高的保護(例如除了給錢還要補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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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勞動基準法》中「停止假期」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根據該法第 39 條與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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