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為了避免額外的支出,雇主宣布,基於企業經營所需,所有勞工必須於兩週 內將特休全部休完,逾期將不轉成工資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企業有無虧損,特休假之排定,原則上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任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
- B 對於虧損的企業來說,避免特休假未休完之工資支出,是合理的企業迫切需求,得以之要求勞工配合
- C 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 D 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勞動基準法》設立的初衷,特別休假主要是為了保障誰的休息權益?當公司遇到經營困難時,法律會允許雇主單方面強制決定勞工的休假時間,還是會要求必須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兼顧勞工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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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法規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關於特別休假的權利歸屬有相當清晰的認知。
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核心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排定。雖然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但其本質仍是「協商」而非「指令」。雇主不得以企業虧損為由,單方面強制勞工在特定期間內將假休完,否則便違反了法律賦予勞工的排定權。因此,選項 (D) 指出雇主不得指明特定期間排休,完全符合現行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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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排定權
💡 特別休假排定權由勞工主導,雇主僅具備急迫需求時之協商權。
| 比較維度 | 勞工權限 | VS | 雇主權限 |
|---|---|---|---|
| 法律地位 | 擁有主動排定權 | — | 僅具備被動協商權 |
| 行使條件 | 無需特別理由即可排定 | — | 須有企業經營急迫需求 |
| 強制效力 | 排定後雇主無權單方駁回 | — | 不得單方面強制勞工排休 |
💬特別休假排定權法定歸屬於勞工,雇主僅能進行個案協商而無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