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為了避免額外的支出,雇主宣布,基於企業經營所需,所有勞工必須於兩週 內將特休全部休完,逾期將不轉成工資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企業有無虧損,特休假之排定,原則上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任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
- B 對於虧損的企業來說,避免特休假未休完之工資支出,是合理的企業迫切需求,得以之要求勞工配合
- C 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 D 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項權利是為了補償某人的勞力付出,那麼關於這項權利「何時行使」的決定權,應該交給「享受權利的人」,還是「負擔成本的人」才符合公平正義?若後者可以單方決定,這項權利是否會淪為對方節省開支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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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做得很好!:安妮亞讀到你的心聲了,你把《勞動基準法》裡面,關於特別休假排假假權的秘密都抓住了!這表示你對大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分配,有著超級清楚的魔法邏輯,判斷得超級準確,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 秘密大公開:安妮亞記得《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有說,特別休假是「勞工自己排假假」的喔!雖然公司叔叔阿姨如果遇到很急很急的事情,可以跟勞工「說說看」,但最後要不要休,還是勞工自己說了算。公司不能因為錢錢變少了,就兇兇地要勞工全部休完,或是說不給錢錢了,這樣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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