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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為了避免額外的支出,雇主宣布,基於企業經營所需,所有勞工必須於兩週 內將特休全部休完,逾期將不轉成工資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企業有無虧損,特休假之排定,原則上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任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
  • B 對於虧損的企業來說,避免特休假未休完之工資支出,是合理的企業迫切需求,得以之要求勞工配合
  • C 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 D 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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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勞動基準法》設立的初衷,特別休假主要是為了保障誰的休息權益?當公司遇到經營困難時,法律會允許雇主單方面強制決定勞工的休假時間,還是會要求必須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兼顧勞工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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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法規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關於特別休假的權利歸屬有相當清晰的認知。

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核心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排定。雖然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但其本質仍是「協商」而非「指令」。雇主不得以企業虧損為由,單方面強制勞工在特定期間內將假休完,否則便違反了法律賦予勞工的排定權。因此,選項 (D) 指出雇主不得指明特定期間排休,完全符合現行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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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休假排定權
💡 特別休假排定權由勞工主導,雇主僅具備急迫需求時之協商權。
比較維度 勞工權限 VS 雇主權限
法律地位 擁有主動排定權 僅具備被動協商權
行使條件 無需特別理由即可排定 須有企業經營急迫需求
強制效力 排定後雇主無權單方駁回 不得單方面強制勞工排休
💬特別休假排定權法定歸屬於勞工,雇主僅能進行個案協商而無決定權。
🧠 記憶技巧:勞工排定是原則,雇主協商是例外;虧損非強迫理由,排定權限在勞工。
⚠️ 常見陷阱:易誤認雇主有「經營管理權」或「因虧損需減省開支」即可強制排定勞工休假。
勞基法第38條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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