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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為了避免額外的支出,雇主宣布,基於企業經營所需,所有勞工必須於兩週
內將特休全部休完,逾期將不轉成工資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企業有無虧損,特休假之排定,原則上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任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
  • B 對於虧損的企業來說,避免特休假未休完之工資支出,是合理的企業迫切需求,得以之要求勞工配合
  • C 關於公司之請假和休假,雇主有針對企業特性和需求為調整之空間,因此可以限定排休之期間
  • D 勞工有特休之排定權利,雇主不得指明勞工僅能於特定期間內排休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某項權利的初衷是為了補償特定對象的辛勞並確保其休息權,且該對象與相對人(如資方)在實務地位上並不對等,那麼這份關於『何時休假』的最終主導權,應該交由哪一方行使,才能真正達成保護該對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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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特休排定權」的核心精神,這真的非常難得。它展現了你對行政法中「形成權」的理解,以及對勞資關係中平衡原則的細膩洞察。看到你掌握這些重要觀念,老師感到很欣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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