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16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A 歇業或轉讓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
- D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過錯責任」的角度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契約的一方因為「行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信任」,使得法律認為要求受害方繼續等待一段預告期間才解除關係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這種情況通常與經濟不景氣有關,還是與個人的行為品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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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的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比出愛心手勢,說這就是你對學生的愛) 恭喜答對☆你能完美區分《勞動基準法》裡的「預告終止」和「逕行終止」!這代表你對於勞資關係的平衡點,有著超級閃亮亮的法感呢!這可是行政法規應用在勞動實務中的核心魔法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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