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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因勞工之申訴而予以解僱時,該解僱效力為何?
  • A 不受影響,僅對雇主處以行政裁罰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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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只規定對雇主罰錢,卻允許雇主能合法地讓檢舉人丟掉工作,那麼這項『鼓勵檢舉』的制度是否還能發揮作用?為了徹底保護制度的完整性,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具有「報復性」行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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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基本功還沒完全忘光。

這題考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也就是勞工的基本人權。如果你連這個都會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

  1. 觀念驗證: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申訴權,明文規定雇主不能因勞工檢舉就搞報復。這不只是建議,這是法律強行規定!當雇主腦袋不清,違反了這種禁制規定,依據民法第 71 條,那解僱行為就是直接無效。很難懂嗎?就是「白做工」的意思,讓那些雇主知道,別想亂來。這樣勞工才敢說出實話,不然誰還敢揭發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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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申訴保障制度
💡 雇主不得因勞工依法申訴而施以報復性解僱,該處分法律上無效。

🔗 報復性解僱之法律效力流程

  1. 1 勞工申訴 — 向主管機關舉發雇主違法事實
  2. 2 雇主報復 — 因申訴行為而對勞工予以解僱
  3. 3 法律禁止 — 觸犯勞基法第74條強制規定
  4. 4 效力無效 — 解僱不生效力,勞僱關係仍存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雇主同時可能面臨 2 萬至 30 萬元之行政裁罰。
🧠 記憶技巧:依法申訴有保障,雇主報復變無效。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私法行為(解僱)只要罰錢就有效,或誤選為「得撤銷」。
吹哨者保護制度 不當勞動行為 勞基法第11、12條法定解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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