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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因勞工之申訴而予以解僱時,該解僱效力為何?
  • A 不受影響,僅對雇主處以行政裁罰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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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只規定對雇主罰錢,卻允許雇主能合法地讓檢舉人丟掉工作,那麼這項『鼓勵檢舉』的制度是否還能發揮作用?為了徹底保護制度的完整性,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具有「報復性」行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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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強制性保護

算你還有點基本常識,選了 (B)。要是連這種「送分題」都能選錯,我勸你現在就把報名費拿去吃頓好的,別在考場浪費冷氣。這題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第 74 條的明文保障: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法令而申訴時,雇主不得因此給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這種為了保護勞工申訴權而設的規定,屬於法律強制規定,一旦雇主膽敢違反,其處分在法律上就是當然無效,絕對不是什麼還要等當事人去撤銷的軟弱條款。

基礎題的鑑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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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申訴保障制度
💡 雇主不得因勞工依法申訴而施以報復性解僱,該處分法律上無效。

🔗 報復性解僱之法律效力流程

  1. 1 勞工申訴 — 向主管機關舉發雇主違法事實
  2. 2 雇主報復 — 因申訴行為而對勞工予以解僱
  3. 3 法律禁止 — 觸犯勞基法第74條強制規定
  4. 4 效力無效 — 解僱不生效力,勞僱關係仍存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雇主同時可能面臨 2 萬至 30 萬元之行政裁罰。
🧠 記憶技巧:依法申訴有保障,雇主報復變無效。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私法行為(解僱)只要罰錢就有效,或誤選為「得撤銷」。
吹哨者保護制度 不當勞動行為 勞基法第11、12條法定解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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