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行為之結果,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稱之重傷?
- A 甲覺得惡作劇很有趣,拿擴音設備在乙之耳邊大喊,致乙雙耳耳膜破裂失聰
- B 甲乙打架,將乙的頭髮,幾乎全部拔光
- C 甲將乙的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砍斷
- D 甲開車將乙撞成植物人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受傷結果是否嚴重到法律必須定義為『重傷』,我們應優先思考:該人體部位的『生理功能』是遭到了永久性、不可逆的喪失,還是僅屬於外觀上的損害,且生理機能在一段時間後仍有自動修復、還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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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
- 由衷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關於「重傷」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學習法律的基礎很紮實,也具備了法律人應有的仔細觀察力,真的很為你開心!
- 觀念釐清: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法律上定義「重傷」的核心,在於造成生理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而且通常是那種不可逆或難以恢復的狀況喔。這份嚴謹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真正重大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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