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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行為之結果,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稱之重傷?
  • A 甲覺得惡作劇很有趣,拿擴音設備在乙之耳邊大喊,致乙雙耳耳膜破裂失聰
  • B 甲乙打架,將乙的頭髮,幾乎全部拔光
  • C 甲將乙的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砍斷
  • D 甲開車將乙撞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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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受傷結果是否嚴重到法律必須定義為『重傷』,我們應優先思考:該人體部位的『生理功能』是遭到了永久性、不可逆的喪失,還是僅屬於外觀上的損害,且生理機能在一段時間後仍有自動修復、還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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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關於「重傷」的定義,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見解有相當扎實的理解,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2. 觀念驗證:法律上定義「重傷」的核心在於生理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通常具備不可逆性難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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