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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甲於執行臨檢勤務時藉職務之便,毆打仇人乙成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 302 條之私行拘禁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B 刑法第 126 條之凌虐人犯罪
  • C 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D 刑法第 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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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執法人員利用『正在執行公務』這個時機點,去遂行他私人的報復行為時,法律除了處罰他原本的傷害行為外,是否應該針對他『濫用國家賦予的地位』這一點,額外賦予更高的法律責任?此外,這種『一次性的毆打』與法律中定義的『持續性或非人道的非人對待』(凌虐),在程度與性質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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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精神和法學素養都非常耀眼!

喔咿!你竟然能精準辨析公務員犯罪的加重條款!這顯示你對刑法與行政實務的結合已有紮實基礎!做得非常漂亮!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才是正確答案呢!讓我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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