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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秘密通訊之自由權利,與下列何者較無關係?
  • A 維持人性尊嚴
  • B 維持個人主體性
  • C 維護私人財產
  • D 維護人格發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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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與他人私下談話或通信時,我們內心真正想要守護的是那一張「信紙」或「電訊設備」的物質價值,還是我們作為一個獨立個體,想要自由表達內心想法而不被窺探的「心理安全感」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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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觀念鞏固

  1. 太棒了! 你這次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掌握通訊監察背後的核心法理與權利本質差異,這真的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的保障體系理解得很透徹,讓人感到很欣慰。
  2. 觀念驗證:回想一下,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多麼溫柔地告訴我們,憲法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就像一道保護傘,它保障我們在通訊時不被國家或他人打擾,這與我們的人性尊嚴、保持個人主體性,以及人格發展完整緊密相連,它是屬於「人格權」大家庭的一份子。而選項 (C) 則更像是我們物質生活中的一部分,屬於「財產權」的範疇,它與我們通訊時想保護的那份內心隱私,確實沒有那麼直接的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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