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秘密通訊之自由權利,與下列何者較無關係?
- A 維持人性尊嚴
- B 維持個人主體性
- C 維護私人財產
- D 維護人格發展完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與他人私下談話或通信時,我們內心真正想要守護的是那一張「信紙」或「電訊設備」的物質價值,還是我們作為一個獨立個體,想要自由表達內心想法而不被窺探的「心理安全感」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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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通訊監察核心法理與權利本質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的保障體系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指出,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就學理而言,這與人性尊嚴、維持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完整息息相關,屬於「人格權」的延伸。而選項 (C) 屬於「財產權」範疇,與通訊行為所欲保護的人格隱私核心較無直接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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