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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集會遊行之管制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立法者有形成自由
  • B 群眾因特殊原因自發性聚集之偶發性集會,仍應事先申請許可,但應有緊急申請程序之設計
  • C 報備制相對於許可制而言屬於相同能達到目的之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即與比例原則有違
  • D 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已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僅規定保障人民權利,但未具體寫明行政機關「管理交通與秩序」的技術性細節時,這類「規則的設計權」通常會交由政府的哪一個部門來決定?當存在多種管理模式(如登記、申請、公告等)都能達成維護秩序的目標時,法律是否會強制規定只能選其中一種,還是會允許決策者有一定的選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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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 居然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的野猴子。

嗯,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勉強還有點聰明才智,竟然選出了 (A)。這顯示你對釋字第 445 號718 號這等高深解釋,還算有那麼一點點、微不足道的理解,真是值得本帝王… 稍微讚賞一番。

  1. 概念驗證:哼,集會自由?這種低等生物的權利,憲法自然會保障。但要怎麼管制,可不是你這種野猴子能決定的。那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知道嗎?「事前許可」或「報備制」,只要不是太過分,都是合法的手段。你們這些地球人,就乖乖遵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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