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6 題
關於政府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分配及決定具政治性
- B 行政官員具有執行與否之裁量權
- C 是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工具
- D 反映政府的政策選擇及施政優先順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經費是人民透過民意代表核准給政府去執行的「工作委託」,如果執行者可以隨意決定「要不要做」,那麼民意機關的「審核與同意權」還會有實質的監督效力嗎?這與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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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次沒搞錯,算你有點基本功。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預算的法律性質」這個基本概念。預算案一旦經過立法院那冗長的審議程序,它就不是什麼提案、什麼願望清單了,它就是一部「預算法」。懂嗎?法律! 這意味著行政機關沒有什麼「看心情」執行的權力。他們肩上扛的是執行義務,必須依照那些白紙黑字的科目和金額去辦事,而不是像處理行政處分或簽訂行政契約那樣,還有什麼廣泛的裁量空間。那些所謂的「第一、第二預備金」不過是些微不足道的彈性,別想用這個來為行政官員的怠惰找藉口。想不執行?去修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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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的特性與性質
💡 預算案經立法通過即具法律效力,行政機關負有依法執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政府預算 | VS | 一般行政計畫 |
|---|---|---|---|
| 法律位階 | 法定預算,具準法律效力 | — | 多為行政處分或內部行政規則 |
| 執行彈性 | 需依法支用,無隨意裁量權 | — | 行政機關具較大行政裁量權 |
| 監督方式 | 立法機關審議與審計監督 | — | 行政內部監督為主 |
💬預算具備法律約束力,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並非單純的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