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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二、鑒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住宅裝修成多間套(雅)房火災事件,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內政部 107 年 4 月 2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39692 號函示: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 6 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 10 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 H-1 組,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請說明前揭 H-1 組住宿場所與 H-2 組集合住宅,於應否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分間牆構造及內部裝修材料檢討標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頻率、檢查簽證項目等,就相關法令比較兩者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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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試考生對建築法規中不同「使用類組」管制強度的核心理解。解題時應緊扣『H-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制極嚴』與『H-2(非供公眾使用,除特定規模外)管制較鬆』之對比,並依題目明示的四個子項(室裝許可、構造與材料標準、公安申報頻率、簽證項目)逐一設立標題,精準引用《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條次進行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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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內政部函釋將一定規模之多間套(雅)房由「H-2組(集合住宅)」變更歸類為「H-1組(住宿場所)」,其核心法理在於將該等高密度居住場所認定為《建築法》第5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藉以大幅提高其建管管制強度。以下就相關法令比較兩者之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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