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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環保行政] 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第 二 題

📖 題組: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如空氣污染相關法規有明訂者,請以法規為依據定義並說明之: (一)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5 分) (二)空氣品質維護區(5 分) (三)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之來源(5 分) (四)污染泡(泡泡政策)(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空氣品質維護區(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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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立即聯想《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的規定。必須精確點出劃設主體、目的,以及其核心管制對象為『移動污染源』,並輔以實務應用說明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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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空氣品質維護區」指各級主管機關為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之特定區域,以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其特徵與管制重點包含:(1) 管制對象主要針對移動污染源(如汽機車、柴油車等);(2) 管制措施包含限制或禁止特定車輛之進入或使用(例如要求排氣檢驗合格或符合特定排放標準始可進入);(3) 劃設程序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實務應用為各地方政府常於港區、物流園區、著名風景區或大型醫院、學校周邊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未取得自主管理標章之老舊柴油車或未完成定檢之機車進入,以保障該區域民眾之健康並維護局部空氣品質。

小題 (一)

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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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對「LAER」的法條定義,並掌握兩大構成要件(五年內最嚴格排放標準、國內外已運轉之最嚴格技術)。同時,務必補充其法規適用時機(三級防制區新建/變更污染源)及與BACT的最大差異(不考量經濟成本),以展現法規與實務結合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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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 LAER)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指污染源應採行之控制技術或排放標準,其特徵包含:(1)新建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其最近五年內其他同類污染源所能達到之最嚴格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2)國內外已有實際運轉之最嚴格控制技術。 實務應用為針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大型固定污染源所要求的防制技術。其核心精神為追求最大減量效果,且「不考量經濟成本與負擔能力」(此為與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 之最大差異),以確保當地空氣品質不再持續惡化。

小題 (三)

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之來源(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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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總量管制」及「增量抵換」相關章節(第9條)。作答時必須精確列出法規明訂的四種削減量來源(固定、移動、非點源、其他),並簡述其在實務上(如環評開發或總量管制區)的應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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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之來源」依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第2項規定,指總量管制區內新建、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或大型開發行為產生空氣污染物增量時,為取得容許排放量而進行抵換之減量額度來源。依據法規,其來源包含下列四項: (1)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所削減之排放量(如工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 (2) 移動污染源改善排放之削減量(如汰換老舊燃油機車或大型柴油車)。

小題 (四)

污染泡(泡泡政策)(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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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回想「污染泡」是空氣品質管理的總量管制經濟誘因工具。答題時需解釋其「將多個排放源視為單一整體」的核心概念,並點出其與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總量管制」與「排放量抵換」政策的關聯,強調其降低防制成本與提供彈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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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泡(Bubble Policy)」指將特定區域或單一廠場內之多個個別空氣污染排放源,視為被一個無形「泡泡」所包圍的單一排放總體。在法規管制上,僅針對泡泡內所有排放源的排放總量進行限制,而不嚴格限制內部個別排放源之排放量。 特徵包含:(1) 總量管制:泡泡內各排放源之總排放量加總,不得超過法規核可之容許排放總量;(2) 彈性與經濟誘因:容許業者進行內部抵換,可選擇防制成本較低之排放源加強控制,以彌補防制成本較高之排放源的超量排放;(3) 成本效益:在維持或改善整體空氣品質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事業整體的污染防制成本。 實務應用為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關於「總量管制區」內的固定污染源排放量抵換機制,以及廠場申請許可證變更時之廠內排放量增減相抵(Netting)等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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