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說明,107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身分之股東,取得國內公司發給的股利所得應如何報繳所得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說明,107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身分之股東,取得國內公司發給的股利所得應如何報繳所得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個人居住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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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107年實施的股利所得稅改(股利雙軌制),個人居住者取得國內股利可以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擇優適用。
小題 (二)
個人非居住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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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境內公司股利不適用居住者的雙軌制,應依法採就源扣繳方式完稅。
小題 (三)
本國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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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應思考所得稅法第42條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的規定,目的為消除轉投資的重複課稅問題。
小題 (四)
本國獨資事業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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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投資股利如何處理?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該股利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而是直接由獨資資本主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題 (五)
本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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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應視其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來決定是否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