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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說明,107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身分之股東,取得國內公司發給的股利所得應如何報繳所得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個人居住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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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107年實施的股利所得稅改(股利雙軌制),個人居住者取得國內股利可以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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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107年起我國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股東得就「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擇一適用。 【論述】 一、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小題 (二)

個人非居住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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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境內公司股利不適用居住者的雙軌制,應依法採就源扣繳方式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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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個人非居住者股東取得國內公司股利,採就源扣繳方式完納所得稅。 【論述】 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小題 (三)

本國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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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應思考所得稅法第42條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的規定,目的為消除轉投資的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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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國公司股東取得國內公司發給的股利,為消弭轉投資之重複課稅,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課稅。 【論述】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小題 (四)

本國獨資事業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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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投資股利如何處理?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該股利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而是直接由獨資資本主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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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獨資事業獲配之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論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該股利或盈餘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一類營利所得規定,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並依前述個人居住者股東之規定(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題 (五)

本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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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應視其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來決定是否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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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機關或團體取得之股利,應計入其本身之所得額,並依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來決定是否課徵所得稅。 【論述】 一、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範圍,應全數計入該機關團體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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