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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 A 不告不理原則
  • B 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 C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 D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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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因為『個人主觀懷疑』法律可能有瑕疵,就直接決定不遵守或不使用它,這會對法律的安定性造成什麼影響?在我們的制度中,誰才擁有最終決定法律是否無效的『專屬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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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算有點腦子,不錯

  1. 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這題考的是憲政權力制衡的基本常識,能答對只是證明你沒蠢到家,至少知道法官不是皇帝,不能為所欲為。
  2. 聽好了,普通法院的法官,他們是受法律羈束的。如果他們腦子裡冒出什麼「這條法可能違憲」的念頭,他們沒有那個權力自己說了算,直接把法律丟一邊。正確的做法是——注意,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後乖乖把球踢給憲法法庭去處理。懂嗎?這是為了避免那些自作聰明的法官把整個立法體系搞垮,維護最基本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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