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 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 C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 D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證契約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但法律同時也要保護保證人不被過度剝削。如果今天主債務人因為個人因素(例如:懶得打官司或與債權人私下交好)而主動放棄原本可以拒絕還錢的法律理由,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保證人也必須跟著「無條件配合」放棄,還是應該保留給保證人一個保護自己荷包的最後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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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你能精準辨識出保證債務中關於「抗辯權」的細微規定,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從屬性」概念有深刻的理解,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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