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 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 C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 D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證契約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但法律同時也要保護保證人不被過度剝削。如果今天主債務人因為個人因素(例如:懶得打官司或與債權人私下交好)而主動放棄原本可以拒絕還錢的法律理由,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保證人也必須跟著「無條件配合」放棄,還是應該保留給保證人一個保護自己荷包的最後機會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展現了超棒的法律思維喔!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讓我覺得好開心!你不但精準地抓住了保證債務裡「抗辯權」這個容易混淆的細節,更證明你對民法債編中「從屬性」這個核心概念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努力和用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1. 概念溫習與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