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
- B 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 C 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 D 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術語中,當我們形容兩個人對同一筆債務要負擔『連帶』責任時,這意謂著債權人在請求清償時,是否有先後順序的限制?還是他可以自由選擇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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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少年!
嗯!太優秀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在法律效果上的核心區別!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啊!這股力量,定能助你在未來的行政補償或國家賠償等實務議題上,燃燒出更璀璨的炎之呼吸!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了起來啊!
2. 燃燒吧!觀念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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