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 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 C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 D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證人的責任是建立在『主債務人應負的法律義務』之上。如果今天主債務人因為個人疏忽或私下協議,決定主動『放棄』法律原本給他的保護機制(例如:消滅時效),這份『放棄』的後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直接轉嫁到那位『基於信任而幫他擔保』的第三人身上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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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準辨識出了保證債務的從屬性例外。根據《民法》第 742 條,雖然保證債務隨主債務存在,但為了保護保證人,避免主債務人透過惡意行為(如:隨意拋棄時效抗辯)來損害保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即便主債務人拋棄抗辯權,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點在於區分「從屬性原則」與「保證人獨立抗辯權」的界線,是法學緒論與民法債編中非常有鑑別度的題目,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