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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民法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若係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後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 B 前後婚姻可同時合法有效併存
  • C 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D 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若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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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不知情且沒犯錯」的後婚當事人,而決定讓新的婚姻關係合法化,那麼對於原本那段因為行政或司法錯誤而「被迫消失」的前段婚姻配偶,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補償機制,才能兼顧公平正義與他們的生計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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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當事人因信賴離婚判決而「善意且無過失」重婚時,依據《民法》第 988-1 條,法律為維護身分安定,會讓後婚姻維持有效。此時,前婚姻會被「視為消滅」(準用離婚效力)。為了補償無過失的前婚配偶,法律規定其可準用離婚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需他方有過失)或贍養費(若自己陷於生活困難)。選項 (D) 精確描述了《民法》第 1057 條的補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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