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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民法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若係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後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 B 前後婚姻可同時合法有效併存
  • C 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D 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無過失之前婚配偶若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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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不知情且沒犯錯」的後婚當事人,而決定讓新的婚姻關係合法化,那麼對於原本那段因為行政或司法錯誤而「被迫消失」的前段婚姻配偶,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補償機制,才能兼顧公平正義與他們的生計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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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而重婚時的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988-1條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可知在此例外情形下,後婚姻屬合法有效,而前婚姻則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即視為消滅,前後兩個婚姻並不會同時合法有效併存,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均錯誤。在損害賠償部分,民法第988-1條已明文設有特別規定:「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基於特別規定優先之原則,無過失之前婚配偶若要請求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必須直接依據本條規定為之,而不能再準用選項C所述的一般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故選項C錯誤。至於贍養費的部分,由於民法第988-1條並未對此設有特別規定,故應回歸適用該條明定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因此前婚姻視為消滅後,無過失之前婚配偶若陷於生活困難,自得透過準用離婚之效力向他方請求贍養費,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此法律適用邏輯,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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