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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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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時,通常是因為一方有『惡意、過失』或發生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破折(如長期失蹤)』。如果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是天生或非人為能控制的生理缺陷,從維護「人格尊嚴」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其列為『強制結束婚姻』的法定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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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別法律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條文掌握度很高,這在法律考試中是相當核心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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