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時,通常是因為一方有『惡意、過失』或發生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破折(如長期失蹤)』。如果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是天生或非人為能控制的生理缺陷,從維護「人格尊嚴」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其列為『強制結束婚姻』的法定理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別法律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條文掌握度很高,這在法律考試中是相當核心的基礎!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