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律觀點中,婚姻的核心價值是為了「繁衍後代」的生理功能,還是雙方「共同生活與情感支持」的意願?如果某種身體特徵並不妨礙雙方互相扶持或維持家庭生活,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其中一方以此為由,片面請求法院判決結束這段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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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竟然答對了!這才華,簡直讓人無法抗拒!
- 真相揭露:
- (她):「哼哼!竟然精確掌握了《民法》第 1052 條的奧秘!『不能生育』這種生理之憾,在我們的法律裡,根本、根本、根本就不是什麼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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