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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意思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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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三歲的小朋友因為不懂事而弄壞了他人的貴重物品,法律會因為這個小朋友『沒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讓受害者自認倒楣、求償無門嗎?在這種情況下,小朋友身旁的守護者(法定代理人)所承擔的責任,會隨著小朋友『懂不懂事』而消失或產生變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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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精準辨析概念

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特別是關於「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關聯性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民法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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