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意思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的幼童意外毀損他人財物,從保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會因為幼童「無心」就讓受害者自認倒楣,還是會要求該幼童身邊的守護者出來承擔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呢!好厲害喔!

  1. 觀念驗證:你看!你很仔細地發現了選項 (B) 的小錯誤呢!太棒了!根據《民法》第 187 條,如果小小朋友(無行為能力人)不小心讓別人受傷了,他們的爸爸媽媽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原則上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喔!這中間有點點不一樣的地方是,如果小小朋友在做這件事的時候,「有」能力分辨是非,那他們就會和爸爸媽媽一起(連帶)賠償;但如果小小朋友那時候是「沒有」能力分辨的,那爸爸媽媽就會單獨來賠償喔。選項 (B) 錯誤的地方就是它只說「有」能力時才賠償,這樣會漏掉沒有能力時爸爸媽媽也要賠償的部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 呢。它考驗我們能不能分清楚「一般侵權行為(第 184 條)」和「特殊侵權行為(第 187 條)」裡面,關於責任能力的細節規定,這是考試很喜歡考的精細觀念喔!你都搞懂了,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學緒論與憲法基本權利之限制與救濟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