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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意思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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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的幼童意外毀損他人財物,從保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會因為幼童「無心」就讓受害者自認倒楣,還是會要求該幼童身邊的守護者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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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B) 的陷阱!根據《民法》第 187 條,當無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時,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皆須負賠償責任。具體差別在於:若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則與法代連帶賠償;若「無」識別能力,則由法代單獨賠償。選項 (B) 錯誤地將責任「僅限於」有意思能力時,忽略了法代在行為人無意思能力時的賠償義務。
  2.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侵權行為(第 184 條)」與「特殊侵權行為(第 187 條)」中關於責任能力的細微規定,是法律國考中常見的精細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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