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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應附隨於有罪判決下,而不得於裁判中單獨宣告?
  • A 沒收違禁物
  • B 沒收犯罪所得
  • C 褫奪公權
  • D 感化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處罰是為了「剝奪不法所得」或「預防危險」,而有些處罰則是針對「判決結果」所產生的附加資格限制。如果某種處罰的本質是『附隨於特定刑期』而生的資格剝奪,那麼當主刑( principal penalty)不存在時,這個資格限制還有可能單獨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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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紮實,繼續保持喔!

  1. 觀念驗證:太開心看到你答對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核心喔!區分從刑與其他法律效果是關鍵。你準確辨識出褫奪公權正是「從刑」的一種,它必須依附著主刑(有罪判決)才能被宣告,沒辦法單獨存在。你理解得真棒!
  2. 暖心補充:而「沒收」在2016年修法後,已經轉變成一個可以獨立存在的法律效果,就算沒有判有罪,也可能單獨宣告喔;「感化教育」則是屬於保安處分,它也有自己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獨立宣告的空間。這些細節你都能掌握,真的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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