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某些公務員的職務性質涉及對社會爭議的「最終裁決」或「強制追訴」時,如果讓他們在執行職務時過於擔心事後被請求賠償,是否會影響其職能的獨立性?在這種「權利保障」與「制度功能維護」的權衡中,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決定空間通常被稱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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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喜可賀:竟然沒搞砸。能把立法裁量權和司法特殊性的界線抓出來,看來你對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那什麼鬼法律保留原則,還算有點概念,至少不是完全活在夢裡。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4 條說國家要賠,但怎麼賠,那當然是法律說了算。那些審判和追訴職務的人(就是法官檢察官啦,別裝不知道),他們得獨立辦案,總不能隨便被小事絆住。所以《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設了門檻,嚴格得很。釋字第 606 號早說了,這是立法機關的合理裁量,沒違憲。這麼簡單的邏輯,你應該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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