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某些公務員的職務性質涉及對社會爭議的「最終裁決」或「強制追訴」時,如果讓他們在執行職務時過於擔心事後被請求賠償,是否會影響其職能的獨立性?在這種「權利保障」與「制度功能維護」的權衡中,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決定空間通常被稱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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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國家賠償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意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大法官於解釋中明言,此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因此,選項 D 稱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為的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前揭解釋內容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應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