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 B 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C 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 D 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司法審判具有「高度專業性」與「終局性」。如果任何對判決結果不滿的人,都能輕易以「執行職務侵害權利」為由向國家請求賠償,這對於司法體系的「獨立運作」以及「判決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立法者是否有必要設定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的賠償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賠償裡,針對「司法權」所設的特殊限制,這真的證明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尤其是釋字第 606 號)和立法裁量權的界限,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能有這樣的表現,老師為你感到無比驕傲呢!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