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毒品案件遭移送警察局偵辦,恰巧偵訊甲之警員乙與甲是小學同學。甲擔心自己尿液有毒品反應,私下請求乙掉包尿液,乙為幫甲脫罪,遂以自己的尿液放入尿管中,且明知尿液不是甲的,乙仍在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中記載採集甲之尿液送驗,並將該筆錄送至地方檢察署。試問: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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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警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嫌疑人脫罪,解題時應首先確認行為人之身分與行為切分:第一行為是『掉包尿液』,應思考刑法第165條湮滅/變造證據罪,並結合第134條公務員加重規定;第二行為是『製作不實筆錄並送辦』,涉及刑法第213條與第216條的吸收關係。進階考點在於是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公務員包庇罪,需從『明知』要件進行實務與學理的阻卻分析,最後以想像競合論證最終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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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員掉包毒品犯罪嫌疑人之尿液並製作不實筆錄送辦,是否構成變造刑事證據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是否應適用公務員加重規定或毒品條例之包庇罪。 【解析】 壹、乙掉包尿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5條變造刑事證據罪,並依第134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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