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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毒品案件遭移送警察局偵辦,恰巧偵訊甲之警員乙與甲是小學同學。甲擔心自己尿液有毒品反應,私下請求乙掉包尿液,乙為幫甲脫罪,遂以自己的尿液放入尿管中,且明知尿液不是甲的,乙仍在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中記載採集甲之尿液送驗,並將該筆錄送至地方檢察署。試問: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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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拆解行為」與「身分身分確認」。先辨認警員乙具備公務員身分,接著將行為拆為「掉包尿液」與「製作不實筆錄並送交」兩部分,分別涵攝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與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最後務必檢驗兩罪間的競合關係,探討單一目的下之數舉動應論以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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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員掉包涉嫌人尿液並於職務上製作之警詢筆錄為不實登載後送交檢署,是否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第216條及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彼此間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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