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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甲因毒品案件遭移送警察局偵辦,恰巧偵訊甲之警員乙與甲是小學同學。甲擔心自己尿液有毒品反應,私下請求乙掉包尿液,乙為幫甲脫罪,遂以自己的尿液放入尿管中,且明知尿液不是甲的,乙仍在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中記載採集甲之尿液送驗,並將該筆錄送至地方檢察署。試問: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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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妨害司法犯罪』與『偽造文書犯罪』兩大體系,看到公務員掉包證據與作假筆錄,應即刻聯想刑法第165條與第213條。解題關鍵在於:掉包尿液該當『偽造刑事證據罪』,不實記載並送交檢署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最後務必進行『行使吸收登載』的法條競合,以及兩罪間的『想像競合』與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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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掉包嫌疑人尿液並於警詢筆錄為不實記載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刑事證據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以及兩罪間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乙掉包尿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5條偽造刑事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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