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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為交通警察,某日於執行勤務時發現乙未戴安全帽、超速且騎乘違法改裝機車。甲攔檢後發現乙為 13 歲少年,且根本沒有駕駛執照。甲要開單處罰時,乙苦苦哀求,並直接脫下自己手上之限量造型玩具手錶給甲,希望甲網開一面。甲見該手錶價值不菲且四下無人,默默收下手錶後,告訴乙其違規多項,但願意予其自新機會,希望其以後不要再犯,便予以放行。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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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公務員受賄題型,應先界定行為人之『公務員身分』,接著判斷其不予舉發之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並檢驗收受財物與違背職務間的『對價關係』。最後,務必單獨分段探討沒收新制的處理,展現實務與法規的綜合運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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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身為交通警察,收受違規少年之手錶而未予舉發,是否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以及犯罪所得應如何宣告沒收。 【解析】 壹、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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