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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環保局局長甲與任職該市勞工局的妻子乙育有一子 A。B 公司負責人丙向甲承諾協助其子 A 免試進入該市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 A 獎學金,以換取甲協助 B 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甲指示下屬降低水質保護的考量,使 B 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甲也與乙商量,利用乙個人人脈為丙引介該市主管旅館業的觀光局官員認識,藉此讓 B 公司順利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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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多行為人的貪瀆行為。首先,確認甲、乙公務員身分,並區分『賄賂』與『不正利益』;其次,檢視引介觀光局官員是否符合圖利罪『主管或監督事務』之要件(注意題目限用刑法,不可引貪污治罪條例);最後,務必援引沒收新制,針對第三人A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進行獨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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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收受第三人利益換取違背職務行為之定性、甲乙引介他人非主管事務之論罪,以及第三人A獲取利益之沒收處置。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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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受賄與利得沒收
💡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之構成要件、職務範圍判定及第三人利得沒收。
  • 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包含要求給付予第三人,須具主客觀對價關係。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實務認非職權範圍之引介不構成本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三人(如子A)無償取得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若僅參與他罪之商議,不構成收賄罪共犯。
🧠 記憶技巧:一階查身分,二階看職務,三階論對價,最後沒收補。
⚠️ 常見陷阱:易將跨局處的個人人脈引介誤認為圖利罪(忽略主管監督事務要件),或在論述收賄時漏掉第三人利得沒收。
不法利得沒收新制 貪污治罪條例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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