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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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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貪污犯罪與洩密罪之競合,以及無身分者參與純粹身分犯之共犯論。應採『一人一節』方式,先探討公務員甲違背職務收賄與洩密之競合,再依刑法第31條論述女友丙的共同正犯責任,最後必須獨立標題說明沒收新制針對『性招待(不正利益)』與『30萬現金(賄賂)』的實質利得剝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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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與洩密罪之競合、無公務員身分者參與犯罪之身分擬制(共同正犯之認定),以及沒收新制下關於不正利益與第三人代收賄款之實質利得沒收原則。 【解析】 壹、甲男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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