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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在政府持股占 60%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 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 B 公司永遠無法得到 A 公司任何採購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 2005 年至 2016 年期間,甲於其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 B 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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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公務員定義」與「賄賂罪」的適用。分析流程:

  1. 身份認定:甲在國營事業(政府持股60%)任職,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需區分「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受託公務員」。此處涉及最高法院關於「政府採購」是否屬於公權力行使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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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國營事業採購人員之公務員身分(授權公務員)。
  2. 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與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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