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辨識出甲具備公務員身分(身分犯),接著將其行為拆解為「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兩部分論罪,並討論兩罪的競合(實務採分論併罰)。最後,針對無身分的丙,須運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處理共同正犯之擬制,並依最新沒收規定(實際支配原則)處理犯罪所得之沒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與洩密罪之競合、無身分者參與純粹身分犯之共犯論處,以及沒收新制下共同正犯之沒收範圍。 【解析】 壹、甲之刑責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案例研習: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判斷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