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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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務員貪污與洩密複合題型。1. 身分認定:乙是「約僱人員」,丙是「工友」,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定義(授權公務員或受委託承辦公務人員)?2. 行為分析:乙、丙共同謀議洩漏底價(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並收賄。3. 法條適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賄賂罪、洩密罪(刑法132)。4. 沒收部分:注意新刑法沒收制度,「一百萬元」是犯罪所得或賄賂物?「三千萬元」是A公司的犯罪所得,應如何對「非自然人」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