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四 題
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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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競合,以及「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的處理。作答時應先確認招標底價屬國防以外秘密,甲之洩漏屬違背職務;其次運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論述丙女之共犯身分;最後務必交代沒收新制下「不正利益追徵」與「賄款利得存留」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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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競合;非公務員丙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成立前開兩罪之共同正犯,以及犯罪所得(不正利益與賄款)之沒收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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