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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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貪污治罪條例/刑法貪瀆罪實例題。考生審題時應立即啟動三個思考點:1. 甲的行為是否具備對價關係且違背職務?(區分賄賂與不正利益);2. 丙身為無身分者,如何透過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3. 沒收新制的應用,特別是「性招待」這類無形不正利益應如何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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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無身分者參與純粹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認定,以及犯罪所得(含性招待)之沒收與追徵。 【解析】 壹、甲之刑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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