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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環保局局長甲與任職該市勞工局的妻子乙育有一子 A。B 公司負責人丙向甲承諾協助其子 A 免試進入該市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 A 獎學金,以換取甲協助 B 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甲指示下屬降低水質保護的考量,使 B 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甲也與乙商量,利用乙個人人脈為丙引介該市主管旅館業的觀光局官員認識,藉此讓 B 公司順利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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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意題目限定「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切勿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其次,拆解各行為人:甲的核心爭點在於『為第三人(子A)受賄』於刑法§122之適用,以及『非主管事務引介』不成立圖利罪;丙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乙的行為凸顯我國刑法尚無『公務員影響力交易罪』。最後,務必運用沒收新制交代第三人A之犯罪所得沒收與過苛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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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公務員違背職務為第三人收受不正利益之定性、非主管監督事務之圖利行為審查、我國刑法對影響力交易之規範真空,以及第三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制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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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職務受賄與圖利
💡 區分違背職務受賄、圖利罪與影響力交易之定性及沒收適用
  • 刑法第122條:受賄利益縱由第三人取得,若實質減輕公務員支出負擔,實務認仍屬自己收賄。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主體限於「主管或監督事務」之公務員;非主管業務之引介不構成該罪。
  • 罪刑法定原則:我國目前未規範「影響力交易罪」,單純利用人脈引介官員,在刑法上不成立犯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不正利益,應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記憶技巧:收賄看對價、圖利限主管、關說無法條、沒收找第三。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混淆「非主管事務」與「圖利罪」之要件,或誤以為我國已處罰單純的影響力交易關說行為。
身分公務員定義 沒收之過苛條款 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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