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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環保局局長甲與任職該市勞工局的妻子乙育有一子 A。B 公司負責人丙向甲承諾協助其子 A 免試進入該市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 A 獎學金,以換取甲協助 B 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甲指示下屬降低水質保護的考量,使 B 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甲也與乙商量,利用乙個人人脈為丙引介該市主管旅館業的觀光局官員認識,藉此讓 B 公司順利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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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釐清「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對價關係與利益歸屬於第三人之認定,以及圖利罪中「利用職權」與「單純私人人脈」的界線。考生應先確立甲、乙的公務員身分,接著依序涵攝甲收受利益與違背職務的對價關係、乙單純引介是否構成圖利罪,最後務必處理丙的行賄刑責與犯罪所得的沒收(第三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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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益歸於第三人)之認定、利用私人人脈引介是否構成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以及第三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之沒收。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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