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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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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與「洩密罪」之競合,以及無身分者參與犯罪之「身分共犯擬制」與沒收新制。解題時應先界定甲洩漏底價等行為屬違背職務,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處理女友丙的共犯責任,最後務必釐清性招待與30萬現金在沒收新制下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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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接受性招待與賄賂以洩漏招標機密之罪數評價;丙無公務員身分參與受賄及洩密之共犯論處,以及犯罪所得沒收之適用。 【解析】 壹、甲男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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