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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使自己所有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能獲得地目變更成建築用地,遂請託鄉長乙動支鄉公所預算,在該土地周邊之國有水利地上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使之能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變更地目。乙明知該工程於公益上無施作必要,仍指示建設課技士丙在不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下,規劃設計,再由乙審核與核定採購程序。該工程完成後,丙於政風機關調查時表示:「雖知該工程未具供公眾使用功能,恐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但相信此應屬上級裁量權限,遵守上級指示即屬合法之職務上行為。」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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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三:第一,鄉長乙是否該當主管事務圖利罪之要件;第二,私人甲作為圖利罪之「對向獲利者」,能否依刑法第31條論以教唆犯或共同正犯;第三,基層技士丙依上級指示行事,應如何適用刑法第21條第2項之阻卻違法事由,特別是「明知」要件之涵攝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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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乙違法圖利是否既遂?無身分者甲作為受利對向犯是否構成教唆犯?公務員丙依上級指示行事能否主張阻卻違法? 【解析】 壹、乙之行為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或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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