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甲為某市政府科員,承辦與違建無關的業務。一日,甲以市政府名義發函給乙,告以乙家頂樓的加蓋屬於違建,必須限期拆除。乙為此驚慌不已。甲繼而電告乙,謊稱可以透過關係設法緩拆,但必須給付公關費用。市府公文雖假,但乙處在巨大壓力下,只能匯款十萬元至甲指定的帳戶。不數月,乙的違建依然遭到拆除。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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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定性與競合。解題關鍵在於區辨甲的行為是否具備「職務關聯性」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若不構成,則須回歸《刑法》運用三階論檢驗偽造公文書罪與公務員加重詐欺取財罪,並討論最終的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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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無權製作市政府公函是否構成偽造公文書罪?其非利用法定職權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之行為,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抑或《刑法》之公務員加重詐欺取財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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