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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甲在小吃店買餐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店員乙五百元,乙找給零錢四百元。甲見乙忙碌不堪,心神不專,告訴乙應該找回九百元,因為甲給的是一千元。乙心疑,甲正色曰:「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器」。乙分身乏術,依意找給九百元。乙營業結束後,察看監視錄影器,始知受騙。 數日後,甲再度光顧同一小吃店,店員乙認出甲的形貌,不動聲色。甲買早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五百元,乙故意找給九百元,甲以為乙忙中有錯,欣然把九百元取走。乙則呼喚同事將甲攔下。問:甲的前後兩次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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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產犯罪之經典爭點。解題時應將甲之兩次行為分開探討:第一次行為需聚焦於被害人半信半疑(懷疑性錯誤)是否仍構成詐欺罪之「陷於錯誤」;第二次行為則需檢驗「收受找錯零錢」是否構成不作為詐欺(檢視告知義務與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以及是否構成竊盜或侵占脫離物罪,並注意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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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被害人半信半疑是否具備詐欺罪之「陷於錯誤」(懷疑性錯誤)?利用或收受他人故意交付之溢領零錢,是否構成不作為詐欺、竊盜或侵占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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