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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某銀行擔任派駐保全。某日,A 因匯款而將現鈔 100 萬元交給銀行行員乙。乙將錢放在點鈔機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 10 萬元掉在地上,之後乙轉身回到點鈔機前,「剛好」將錢踢進桌子底下。乙點完鈔後告知 A 少了 10 萬元,在遍尋不著後,因正值銀行結束營業時間,A 只好先回家,打算明天再來調閱銀行監視錄影。10 萬元被乙無心踢進桌子底下過程正好被甲看見,甲並未告訴雙方此事,並於當晚巡邏時取走該 10 萬元,同時亦將該一整天監視錄影刪除。後透過數位鑑識回復該錄影,才真相大白。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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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有二:第一,財產犯罪部分,必須先判斷掉落於銀行桌下的10萬元之「持有(Gewahrsam)」歸屬,藉以區辨甲的行為究屬竊盜、侵占遺失物抑或業務侵占;第二,妨害司法及妨害電腦使用部分,需精準掌握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關係他人」之主體限制,並涵攝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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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掉落銀行桌下之現金是否脫離持有而屬遺失物?保全甲取走該款項構成竊盜罪抑或侵占遺失物罪?
  2. 甲為掩飾犯行而刪除監視錄影,是否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及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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