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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額因此被匯入甲的帳戶中。甲莫名收到二萬元匯款,喜出望外,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匯款人乙。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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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誤匯款」且僅「假裝不知情不通知」的題型,首要警覺核心爭點在於「單純不作為」是否構成犯罪。解題時應依序檢驗:(1) 普通侵占/侵占遺失物罪中,單純不作為是否符合「易持有為所有」之客觀侵占行為;(2) 詐欺罪中,行為人是否具備告知義務之「保證人地位」。透過實務見解篩漏,推導出純粹民事不當得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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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誤匯款之受領人單純沈默不作為(未提領、未動用),是否構成侵占罪或不作為詐欺罪。 【解析】 壹、甲單純不通知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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