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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的銀行提款卡放在錢包中,某日甲在咖啡店用完餐後,忘了把錢包帶走即離開現場,但仍記得遺忘之地點是咖啡店。店員乙發現後,檢查了一下甲的錢包,發現內有銀行提款卡一張,乙出於純粹盜用提款卡所連結的銀行帳戶金額、但未有據卡片本身為己有之犯意,帶著提款卡前往便利商店的自動櫃員機取款,由於乙不知道卡片密碼,因此連猜三次都猜錯,導致該提款卡被鎖卡,不得再行使用。乙因此帶著提款卡返回咖啡店,並放回甲的錢包。不久之後甲返回咖啡店取走錢包及提款卡。請問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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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財產犯罪中『持有關係』的認定、『使用竊盜』與竊盜罪的界線,以及『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的著手與未遂。看到此題,應先判斷乙取走卡片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接著論述其操作ATM的行為該當何罪,最後分析『鎖卡』結果是否構成毀損罪及其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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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遺忘錢包的持有關係判定、乙單純盜用提款卡之「使用竊盜」定性,以及乙至ATM猜錯密碼導致鎖卡行為之刑責評價。 【解析】 乙之刑責,依其行為發展階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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