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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甲計畫竊取乙的金條,但內心不安,乃向友人丙透露其計畫與內心焦慮,丙安慰甲後,因害怕甲可能觸法,乃於甲實施犯罪之前,告知乙可能會有竊賊,乙連夜將金條搬走。甲當天晚上從頂樓翻入乙家之後,打開放置金條的保管箱,發現內部空無一物,只好空手而回。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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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著手行竊但發現客體空無一物」,應立刻聯想到「著手認定」以及「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分(客體不能)」。解題時需依序檢驗甲的行為是否達著手階段,再以危險判斷理論(如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理論)論證其究竟是不罰的不能未遂,還是得減輕的障礙未遂,並注意加重竊盜罪的要件與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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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侵入住宅行竊,卻因金條已被搬走而未果,其行為究屬「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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