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至乙開的珠寶店佯裝要買鑽戒,並請乙不斷拿出不同鑽戒觀賞,但甲表示都不滿意。最後乙拿出全店最貴重的鑽戒,開價新臺幣300萬元。甲對乙佯稱,希望到珠寶店門口用視訊讓家人看看鑽戒的大小及外觀,並與家人私下商量願出多少價錢,他的名牌跑車停在店外面,車鑰匙可放在櫃臺上以為擔保。甲帶著鑽戒走到珠寶店門口,正假裝要打電話時,竟立刻拔腿狂奔,逃逸無蹤。乙拿著車鑰匙追出門外,發現無法打開車門,過了半小時後,真正車主才出現,並表明自己只是在隔壁銀行辦事,根本不認識甲,乙方知受騙上當。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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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竊盜罪」與「詐欺罪」之界線,亦即學理上「竊盜之欺罔(詐騙竊盜)」的認定。解題時應依三階層架構,聚焦於被害人乙將鑽戒交給甲觀賞時,是否具備「財產處分行為」(移轉持有之意思),藉以判定甲之行為究為破壞持有之「竊盜」,抑或被害人交付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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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暫時交付財物供其觀賞,隨後趁機逃逸,究應成立竊盜罪或詐欺取財罪?(財產處分行為之認定)。 【解析】 壹、甲取走鑽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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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與詐欺之區別
💡 區分核心在於被害人是否具備「處分意思」與「處分行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竊盜罪 (§320) | VS | 詐欺取財罪 (§339) |
|---|---|---|---|
| 取得方式 | 破壞他人持有,強行建立新持有 | — | 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而主動交付 |
| 處分行為 | 被害人無處分行為(被動喪失) | — | 被害人有處分行為(主動移轉) |
| 處分意思 | 無移轉財物占有或所有權之意 | — | 具備移轉財物占有或所有權之意 |
| 犯罪類型 | 奪取犯罪 | — | 交付犯罪 |
💬區分關鍵在於財物移轉是基於「行為人的取走」還是「被害人的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