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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一、交警甲在執行酒駕攔檢勤務時,心儀一位面貌姣好的機車騎士A,暗中從駕照記住A的姓名與住址。數日後,甲以警察局的公文封寄出信函給A,信中說明「當日執行攔檢勤務,似有公物誤放在您的機車置物箱,希望台端收信後,盡速持該公物至本局,或與以下警員聯繫」,信件末端並蓋上警局戳章與甲的職章和聯繫電話。試問甲行為成立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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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身為公務員(警察),其行為涉及「身分」與「文書」兩大主軸。考生應從以下順序思考:

  1. 【文書的性質】:警察局公文封與蓋有戳章、職章的信函,是否屬於「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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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製作內容不實公文書之刑事責任,以及公務員濫用職務上取得之個人資料所涉及之罪責。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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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文書不實罪
💡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不實公文書並濫用個資之刑事責任論處。
比較維度 偽造公文書 (刑 211) VS 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 213)
製作權限 無製作權限之人 有製作權限之公務員
行為主體 一般人或無權之公員 具特定職務權限者
打擊重點 名義之冒用或偽造 內容之虛偽或不實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權限製作」該份公文書。
🧠 記憶技巧:權限有無分真偽、個資濫用職加倍、一行為從一重處。
⚠️ 常見陷阱:容易將有製作權限但內容虛偽的「登載不實罪」誤判為無製作權限的「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 個資法特定目的外利用 想像競合與牽連犯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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