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 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 A 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 A 使用,因 A 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 A 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冒用身分獲取財產利益』以及『事後掩護犯人』之刑事責任。考生應優先拆解甲、乙各自之行為:乙『買半價票』涉詐欺得利,『白紙簽名』涉偽造署押或私文書;甲『提供證件』涉幫助詐欺,警局『謊報遺失』涉未指定犯人誣告與使犯人隱避。答題時須精準引用法條,並對甲警詢時說謊之行為進行想像競合之分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乙冒用眷屬身分購票及於白紙上偽簽他人姓名之定性;甲事前提供證件與事後謊報遺失掩護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詐欺、使犯人隱避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解析】 壹、乙之刑事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詐欺、偽造與隱避罪責
💡 解析冒用身分之詐欺得利、偽造署押與事後掩護之刑事責任。
- 乙冒購優惠票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冒用真實證件影本不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在空白紙簽名僅構成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若紙張具特定意思表示,則涉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甲提供證件供乙購票,具幫助他人犯罪之物理助力與雙重故意,成立第339條、第30條幫助詐欺得利罪。
- 甲謊報證件遺失以掩護乙,同時觸犯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與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