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為婚外情男女朋友。乙每日通勤上班均購買鐵路局員工眷屬優惠之半價車票。某日經列車長丙查票,乙遂出示甲交給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予丙查驗,並謊稱其為甲之配偶 A,並在空白紙張上書寫 A 之個人資料及署名。甲為掩護乙之真實身分,於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謊稱:「我將鐵路局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印交給我老婆 A 使用,因 A 不慎遺失,而遭人撿走冒用 A 身分,我不知道是何人冒用。」試分析甲、乙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冒用身分獲取財產利益』以及『事後掩護犯人』之刑事責任。考生應優先拆解甲、乙各自之行為:乙『買半價票』涉詐欺得利,『白紙簽名』涉偽造署押或私文書;甲『提供證件』涉幫助詐欺,警局『謊報遺失』涉未指定犯人誣告與使犯人隱避。答題時須精準引用法條,並對甲警詢時說謊之行為進行想像競合之分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乙冒用眷屬身分購票及於白紙上偽簽他人姓名之定性;甲事前提供證件與事後謊報遺失掩護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詐欺、使犯人隱避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解析】 壹、乙之刑事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詐欺、偽造與隱避罪責
💡 解析冒用身分之詐欺得利、偽造署押與事後掩護之刑事責任。
  • 乙冒購優惠票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冒用真實證件影本不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在空白紙簽名僅構成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若紙張具特定意思表示,則涉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甲提供證件供乙購票,具幫助他人犯罪之物理助力與雙重故意,成立第339條、第30條幫助詐欺得利罪。
  • 甲謊報證件遺失以掩護乙,同時觸犯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與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事前幫購票(幫助詐欺)、事後幫掩護(隱避與未指定誣告想像競合)、單純簽名(偽造署押)。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與「使犯人隱避罪」的想像競合關係;或誤將「使用他人真實證件」當作「偽造文書」。
偽造私文書罪之定性 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沒收與追徵之適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職務犯罪與貪瀆相關罪章
查看更多「[觀護人] 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觀護人] 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