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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為遊覽車業者,明知在疫情期間因無營業,公司員工 A、B、C 均已離職,竟未經前開三人之同意,任意剪貼影印前所取得派車單內前開三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盜刻其印章,蓋於自行製作之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上,以證明三人尚任職於該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紓困補助,經政府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下補助款。一週後甲聽聞政府即將解封,可以出團,遂向好友乙借了五十萬元。乙惟恐無憑證,便製作內容無虛假(借款時間、金額、償還日期均如實)之借貸契約,並模仿甲的簽名。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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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偽造文書與詐欺罪之適用及法益侵害要件。針對甲,應依序檢驗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並透過想像競合處理罪名關係與沒收宣告;針對乙,解題關鍵在於判斷「內容真實之文書」遭代簽時,是否具備偽造私文書罪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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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偽造文書詐領補助款之罪責認定與競合關係;乙偽造他人簽名製作內容真實之契約,是否該當偽造文書之「足生損害」要件。 【解析】 壹、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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